一、总则
适用范围。适用于适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密码防护及相关支撑体系。
职责分工。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
审批原则。复核数字政府整体规划;符合行业中长期规划;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采用集约化建设模式;符合《营口市政务信息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要求,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网络信息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应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二、项目规划与决策管理
项目储备库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年度计划管理。市大数据局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前开展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征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年度计划需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规划建设管理。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则、建设和管理。新建项目必要条件为依托市级政务云对接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库平台。
三、项目审批管理
项目审批要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市级及以上相关规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编报实施方案,需要紧急建设,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于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
审批必要内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增加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采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说明、项目安全、密码应用方案。
四、项目建设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项目变更。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金额不超过总投资15%。根据上级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报大数据管理局审批。
五、验收监管及绩效评价
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单位初步验收基础上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向大数据管理局备案,验收不合格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绩效评价。自评价,项目通过验收并运行12-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后评价,大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来源:营口市人民政府_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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