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其他相关规章,特制定《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4.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发改委。

第四条 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及时将信息转达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并在省发改委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通知和省发改委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形式,以及相应附件,以国家通知为准,简称项目申报材料,下同),报项目具体管理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建设项目、已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能进行申报。

第六条 省发改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审核。

1.专家按国家通知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等要求评审或审核。

2.专家原则上从省重大产业项目评审等专家库的相关领域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3位。

3.采用专家评审的,原则上按照专家评审表得分高低或按照高于事先设定的最低分要求,进入下一环节;采用专家审核的,按照符合国家通知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等要求无异议的进入下一环节。

4.专家在评审审核之前应签署与项目无利益关系的声明及责任书;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评审审核情况。

第七条 省发改委经综合审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项目审理过程中,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通知项目单位调整项目申报材料;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八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助资金;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批复的重点内容和总体目标要求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具体管理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浙发改稽察〔2014〕867号),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并对预警事项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终止、撤项或调整申请。

1.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市场、技术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应按终止处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2.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应按撤项处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则上应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实现国家批复的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原则上6个月内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1.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中须明确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2.经档案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3.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分别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建设内容中有土建的,土建部分应当通过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

4.产业化项目提供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化项目提供评估报告;其他按不同专项和项目类别提供技术鉴定、第三方检测、市场许可等证明。

5.编制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报批过程,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其中,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项目实施后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及生产能力提升情况,试运行情况及效益估算,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的总结评价等。

6.备齐附件。包括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资金申请报告等批复文件;审计报告;档案验收意见;土建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用户使用报告、产品测试报告、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当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部门负责实地核查、材料审核并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管理部门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上报国家的项目基本信息在省发改委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开(涉密项目除外),接受监督。

综合验收前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验收项目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省发改委提出推迟验收的要求,说明原因、提出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省发改委将在一定范围内以通报等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的管理部门所在地区以及项目按时保质完成的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实施建设、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浙发改高技〔2009〕102号)同时废止。

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审核转报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来源: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来源:兰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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