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斌 实习生 杜逸

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在制度层面为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障。

立法回应社会关切

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兑付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住宿餐饮、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预付卡的出现让消费更加便利,支付无需现金,划卡即可。同时,消费者的消费有了固定商家,形成定向依赖,从而节省了选择上的时间成本。据了解,大部分的预付卡,办理折扣力度和买赠力度大,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但“方便”与“风险”同在,经营者通过预付卡可以长期绑定消费者,消费者预付金额越高,绑定期越长,“风险”也就越大。随着发卡量日益增长,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统计,2020年北京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分析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的原因,主要反映发卡主体无门槛、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等问题。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法制办新闻发言人王爱声表示,《条例》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经营者发行、兑付单用途预付卡相关行为,解决民众反映集中的预付资金安全、合同霸王条款、退款难、举证难等突出问题;兼顾政府监管与营商环境之间、保护消费者和企业自主经营之间的关系,以期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实现双赢。

内容呈现四大重点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退款难、举证难等问题,《条例》着重从四个方面解决。一是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商务、文旅、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格局。

二是规范预付卡发行与兑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多项义务,包括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注销等情况,不得发行预付卡。并且,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当出现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这样的规定,更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等。保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对称和透明,力图将违约风险降到最低。

同时,为了回应消费者迫切需要,解决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退卡难”问题,《条例》提出,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三是建立备案和资金存管制度,保障预付资金安全。《条例》规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保证了消费者资金安全,防止经营者“卷钱跑路”。同时,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举。《条例》强调,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对违反条例发行预付卡、未按规定存管的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未出具凭据、未保存记录等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个方面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郎志强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落实《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协调职责,和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一起,扎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发挥好《条例》作用。

一是开展《条例》宣传培训。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全面阐释《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同时,协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运用多种形式向经营者解读《条例》及配套政策,指导经营者落实《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将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选择合规的经营者,科学、理性消费。

二是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各个部门坚持立法与配套制度同步推进,前期已出台了十余项相关的制度文件。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在校外培训、养老服务、职业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领域制定推行了合同示范文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制定了资金存管工作方案,开发了全市统一的资金存管信息平台。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和各有关部门优化完善配套制度及措施,根据《条例》对合同文本内容的相关规范,完善和继续发布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并建设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各有关部门将制定有关行业经营者备案要求及预收资金存管规定,为《条例》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

三是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条例》针对首都市民普遍关心关注和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规定,对消费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推动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赋能监管方式创新,推广信用管理模式,围绕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进一步提升消费市场规范水平。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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