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管理若干问题解答(党费管理若干问题解答汇总)

1.什么是党费?

一是指政党的活动经费;

二是指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钱。

2.预备党员是否要交纳党费?从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应履行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因此,在上级党委批准后,预备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是否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提前预交党费后,如因基层党组织重新核定的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提高了的,则应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补交相应月份的差额部分。

4.党员是否可以请别人代交党费?

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5.党组织是否可以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有些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觉得有的党员交纳党费数额不大,就采取自己出钱或用公款集中支付的办法替党员垫交党费,或者图省事让财务人员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员党费,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党费收缴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6.党员如果少交党费应怎样处理?

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党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所谓足额,就是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交纳,不允许少交党费。(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少交或免交的除外)党员如果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是否要补交党费?应怎样补交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一般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翌年起,以新的工资收入核定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和及时收缴党费。

但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8.党员因较长时间病体而减发工资收入应怎样交纳党费?

因较长时间病休而减发工资收入的党员,在病休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核定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应怎样处理?

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是指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又交纳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多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也可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上报党员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开具大额党费收据后直接寄送给县级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向省级党委组织部通报党员交纳大额党费情况。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核实其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具收据。

10.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临时性收入,是否要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11.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的党费交纳问题应怎样处理?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交纳党费。因为,支部大会的这一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只有在上级党委批准以后方可停止交纳党费。

12.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纳的党费是否要退还本人?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交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13.党员受党纪处分后的党费交纳问题应怎样处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由于处分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14.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党费交纳问题应怎样处理?

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据此,对已开除党籍的,不再交纳党费;对个别没有开除党籍的,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15.党组织能否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收取。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如非中共党员的财会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

16.铁路、民航系统基层党组织应向地方党委上缴多少党费?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17.中央各金融机构基层党组织应向地方党委上缴多少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系统本地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18.使用党费为何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是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直接承担者。这就决定了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向基层倾斜的原则。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在安排培训经费时要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国有企业要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足额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渠道合理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一般来讲,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教育经费是基本有保障的。而在一些农村、街道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党员教育经费还比较困难,需要在使用党费上予以倾斜。

19.对党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2年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20.对高校党组织留存党费用于为学生订阅党报有何要求?

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为高校学生订阅党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为学生订阅党报的经费。高校党委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留存党费作为为学生订阅党报的补充,一般不少于高校党委留存党费总数的20%。高校党委留存党费比例较低的,可适当提高留存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本校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50%。

21.怎样正确理解“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1)这是由党的组织制度决定的。我们党的组织体系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大层次构成的,而每一级党组织又是通过上下隶属关系逐级形成的。在经费上保证和支持下级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是上一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因此,下级党组织要求上级党组织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原则逐级反映,首先取得上一级党组织的支持,不宜越级申请。

(2)这是由党费的管理体系决定的。党费是严格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来收缴、下拨和使用的。任何一个党员都要在一个支部交纳党费,参加一个支部的组织生活。个党组织申请党费上的支持,如果不按照隶属关系提出,就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3)这是加强对下拨党费监管的需要。如果越级申请、越级下拨党费,由于拨款单位不便经常直接越级到申请单位检查工作,党费专款专用情况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22.怎样正确理解“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款专用原则是现代会计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作为专项资金也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

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中“专款专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指定用途。在上级党组织拨入党费账户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某一特定活动时,必须明确指定拨款的用途,以便于管理。下级党组织在收到拨款后,必须弄清专项资金的用途,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按规定用途掌握使用。

第二,单独核算。为了方便掌握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下拨情况,应在“上级下拨”“下拨党费”“党费使用”等总账科目下,设置“拨入专项资金”“下拨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二级科目或三级科目,以便于单独核算。

第三,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本单位党组织从上级党费主管部门账户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度。

23.法院在处理一些经济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可否将涉案单位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予以冻结?

党费是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要求,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如发生因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的党费被冻结或划拨的现象,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妥善解决。

24.审计部门是否有权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因此,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但是,根据中央组织部新的有关通知精神,试行党费审计制度,如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5.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与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两个文件的关系和精神?

2017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对中央组织部2008年2月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工作规定》)的解读和细化,是今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通知》要求办理,与《党费工作规定》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继续按照《党费工作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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