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已进入大合规时代,合规体系的建设,将助推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上到新的台阶,也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法制日报《法人》特约撰稿 卞传山
企业合规经营是当今世界普遍趋势,中国政府正在大力引导企业走合规经营的道路。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颁布了若干合规管理规定,如《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这些规定对金融机构提出了硬性的合规制度建设要求,为非金融企业提出了合规指引。
此外,国内首个反贿赂管理领域的地方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也于2017年颁布,《深圳标准》包括术语和定义、反贿赂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贿赂风险评估、支持、实施、绩效评估及改进等章节,通过明确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反贿赂管理体系的整个流程,以发现、预防和管控贿赂风险,为企业有效发现、预防和管控贿赂风险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管理框架和指南。
诸多文件的出台,对我国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产生重大积极影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企业业已进入大合规时代,中国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将助推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上到新台阶,也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企业的合规管理,纪检监察不仅不能缺位,还要善于找准职责定位,认真履行法律、制度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合规管理的监督执纪问责。
纪检监察参与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合规的起源是刑事合规,主要是预防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后来逐渐演变为重点是反腐败反贿赂,进而发展到企业及员工要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和商业伦理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的大合规阶段,无论合规发展的哪个阶段,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合规管理中都有必要的职责担当。
首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参与合规管理是《监察法》和《党章》赋予的职责。
《监察法》将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破解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确保了监督无盲区,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可以看出,监察体制改革主要发生两大变化:一是监察对象大幅增加,由原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扩展至各级领导干部以及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同时参股企业有关人员也纳入其中;二是监察职责拓展延伸,监察机关除了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外,还要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12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要求,监察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同时,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企业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企业“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符合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
另,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已经得到明确和落实,且企业人员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同时必然也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国有企业党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纪委可以协助同级党委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在新的监察体制和合规管理新要求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应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主动担当,当仁不让,找准合规管理定位,避免合规管理监督“缺位”。
其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参与合规管理是合规管理的性质所决定的。
合规,是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基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和商业伦理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的企业系统规章制度,合规管理就是依法治企,合规管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在制度制定环节,重要制度的制定属“三重一大”范畴,需要决策程序的合规;在责任追究环节,要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纪检监察的参与并充分发挥其特有作用。
最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参与合规管理是纪检监察的职责所在。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中央纪委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三转”的实质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纪检监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要聚焦中心任务、守住职责定位,不断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
监督是纪委的基本职责,也是第一职责。在企业,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过程、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合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等均需要纪检监察的实时监督,通过检查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决策、审核行为,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岗位关键权力行使情况或决策业务流程运行情况;如何评价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纪的情况,发现有违反的,及时履行执纪职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查处有关党员、党员领导腐败问题,并进行“一案双查”,需要纪检监察对当事人严格问责。
捋顺合规管理和纪检监察的关系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分别指出,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企业可结合实际任命专职的首席合规官,也可由法律事务负责人或风险防控负责人等担任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应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从两份《指引》中可以看出,一般由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合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合规监督职责。
合规的管理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利益冲突、反贿赂与反腐败、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洗钱、贸易管制、财务税收、产品质量责任、员工健康安全等多方面。由于合规的内容中包括了反腐败反贿赂的相关内容,尤其是狭义的合规管理主要侧重在反腐败反贿赂方面,这也说明合规管理与纪检监察既有区别又有关联。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
首先,两者都属于合规领域,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合规管理工作,本身就要求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要依法合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的纪检监察工作,同样要求相关人员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要遵守规则,也属于合规管理范畴。
其次,两者都重视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的统一。合规管理既重视制度、流程和信息化手段的建设,又重视合规文化建设,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用硬的手段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开展,另一方面用软的手段,通过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纪检监察工作同样重视制度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党内法规已形成非常完整的体系,确保了纪检监察工作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廉洁文化建设,让廉洁文化在潜移默化中沁润员工心灵,让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最后,两者具体的工作方式方法可以相互借鉴。合规管理要将合规的相关要求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具体工作流程和具体岗位,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予以固化,使合规管理的相关要求成为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不可逾越的节点,通过合规文化的建设,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合规经营和依法管理的目标。纪检监察开展的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把现代管理科学中的风险管理理论应用于防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廉洁风险,以有效防范或及时化解为核心内容,通过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理等措施,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化管理。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区别
实施的主体和工作重点不同。合规管理由于与法律工作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往往将牵头部门司确定为法律部门,而纪检工作的牵头单位为公司纪委,具体办事机构为纪检监察部门。合规管理通过健全合规组织机构,完善合规管理制度,规范合规工作流程和培育合规文化,从而使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准则,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最终达到合规经营与管理的目的。纪检工作是党内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规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工作范围和关注内容有交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的基层监督主体,具有独立行使纪检监察的权力,但监督范围是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非全体员工。合规管理要求不仅监督全体员工,还有义务通过第三方调查机构审查、监督潜在合作伙伴或正在合作的商业伙伴,包括投资人、供应商、经销商、服务商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重点关注反腐败反贿赂,《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拓宽了贿赂的认定标准,不再强调商业贿赂必须以销售和购买商品为目的,只要是为了包括“谋取交易机会”和“谋取竞争优势”都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只要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哪怕和具体的交易机会无关,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合规的管理领域已经超出了反贿赂与反腐败,外延已经扩展至反不正当竞争、利益冲突、反贿赂与反腐败、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洗钱、贸易管制、财务税收、产品质量责任、员工健康安全等多方面。
监督侧重点不同。合规是通过合规体系建设,有效地控制企业在决策、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出发告诉企业“怎么做”“如何前瞻”“建立企业的长期目标”以及“避免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包括: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日常合规监督,如企业未按规定招标投标与采购的,违规订立、履行合同的,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使用、调度、拆借资金的,在投资领域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等等。而纪检监察是企业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更好地在企业管理中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责任,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上,按照规章制度找准节点,深挖问题,坚持抓早抓小,不使违纪问题发展成为违法问题,不使个别小问题演变成严重的大问题,包括参与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监督检查。抓住权、钱、人、物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对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管,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度在规范下运作,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职能,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运行,查处权力的违规行使,净化国有企业经营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重大决策过程、生产经营过程、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企业招投标过程、重要的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监督。
问责依据和手段不完全相同。合规管理问责的依据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能承担经济处罚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被剥夺生命的刑事责任、承担被罚款或被限制经营等行政责任以及可能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违反行业准则,可能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要依据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承担相应的责任。纪检监察的问责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规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具有独立行使纪检监察的权力,主要专注于监督、执纪和问责,纪委可使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执纪,: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三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多份文件的出台预示着大合规时代的到来,然而,如何开展合规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应对和持续改进,如何将合规管理融入业务及经营,如何建立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控一体化的大管理平台,各相关部门如何既有合理分工、并行不悖,又互相协同、合作融合,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在企业合规管理的道路上,“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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