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暂存间需不需要单独做环评?(危废暂存间需不需要单独做环评验收报告)

“我们原来环评里面没写危废暂存间,现在规范化考核要求我们危废暂存间有手续,那建设危废暂存间需不需要单独做环评?”

对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企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对此事看法也不一致。在环境管理过程中长期存在类似这样的一些模糊地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范围也非常宽泛,而这不确定性就导致一个问题——企业在工作过程中不知道该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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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此事,有两类原因比较普遍,一是原来就有危废暂存间,但环评里面没有提到,另外一种就是原来没有危废暂存间,环评也未识别出有危废,但实际企业有危废产生。

造成这样的原因与管理在一定阶段对固废的重视程度有关。在很长一段时间,环境管理似乎更注重大气和水环境,固体废物管理长期处于边缘状态。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将危废纳入刑法似乎对一些企业起到了警醒作用。

直至2015年环保部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将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纳入考核,将下级管理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督查考核,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固废污染防治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似乎才正式进入污染防治的主战场。

与此同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固体废物在环评过程中也并未受到重视,毕竟与大气、水不同,固体废物不属于环境要素,不存在达标的压力,审批部门和专家也基本很少关注这个章节。于是乎,不少报告里固废就成了凑格式的存在,为了满足形式完整性而存在。

考核方案中,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考核标准是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达标的标准是“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于是,由于以往管理方式、环评对固废篇章不重视造成的既成事实又遇到了新的管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环保手续,并不是要求该设施要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是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了评价即可。那么,在原环评未对危废暂存间有描述的情况下,新建的或者已经存在的危废暂存间是否需要开展环评工作?如何纳入正常的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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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在此问题上的管理实际上有不同的实践,有的地方以环评报告表的形式开展、有的要求做报告书、有的要求做登记表、有的地方在验收时一并解决、有的已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纳入正常管理范畴。

一个项目是否开展环评工作,以什么形式开展,通常我们可以从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找见依据。

环评法中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登记表。当然,这只是个原则性规定,这也能让我们一窥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些基本原则。

实践中,更多的是依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管理。而在开展过环评工作的危废暂存间,通常将其归纳为环境治理业中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实际上,在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实践中利用和处置有其专门的法律解释。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固废法中找见依据。

处置,在法律上的标准解释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贮存,是有其专门的法律定义的,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由此可见,管理名录中环境治理业并未包含危险废物的贮存。

因此,将危险废物暂存间纳入环境治理业开展环评似乎显的依据不那么充分。

还有一类是将其列入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按照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开展环评工作,根据国家对2018年修订的管理名录的官方解读,名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危险品仓储的定义,指对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仓储活动。显然,除了上述几类之外的危废库很难将其归到此类。当然,存放废弃危化品的危废暂存间另当别论,废弃的危化品本质上还是危化品。

可能按有毒有害的仓储活动管理似乎还勉强能有点依据。但是一个正常项目配套的危废暂存间,而且只存放废包装物、废催化剂等非液态的危废暂存间算不算是一个建设项目,算不算是一个行业?

而在这样的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企业建了个小小的危废库,做了个报告书、报告表,地下水还给做了个一级评价这样听起来不可思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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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环评的本质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上文提到开展环评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预评价,正常情况下是对着一片空地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在实际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与环评不一致的内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环保部在2015针对重大变动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同时出台了部分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而从这个角度,企业把原先不规范的危废暂存规范的暂存起来,或者说危废暂存间的建设应当属于一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从固废管理的角度,应当不属于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增加,不需要单独开展环评。

从已经发布的重大变动清单我们也能一窥管理思路,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变化造成的重点变动,危废暂存并未列入其中。

而企业危废库存放的物质如果不包含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仅仅是废活性炭、废催化剂这类固态物质,就算是个建设项目,从一般的认知来理解,似乎算不上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范畴,对照“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登记表”这一普适性规则,似乎登记表基本可以满足要求。

存放废弃危化品的危废暂存间是个特殊的存在,《危险废物污染物贮存标准》规定,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某种意义上,存放废弃危化品或常规状态下具有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其他的危险废物的危废暂存间,严格来算应该属于危险品储存间,已经不是单纯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范畴了,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安全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履职上似乎有一些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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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对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应该需要分类对待。对于常规的危废暂存间,比方说存放废活性炭、废包装物、废催化剂、废荧光灯管这类的危废暂存间,结合目前已经开展的管理实践,建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可以在验收结论论证其是否属于重大变化,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解决环评阶段埋的坑,同时在后续排污许可申领过程中将危废暂存间纳入管理,使其进入正常的环保管理程序。

已经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如果厂内有其他技改或新建项目,比如因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的等相关项目的,可以在新建项目中对危废暂存间做相应的描述,作为配套环保工程的评价比起单独让开展环评,容易许多,通过这种方式使其纳入正常管理范畴。

对于已经运行多年的老厂,如果是在环评法实施前就已经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实际上按照考核要求,并不适用环评考核的这条要求。

对于环评法实施后已运行多年的建设项目,厂内也无其他项目的情况,可以通过做补充说明的情况,对危废库的建设进行补充说明,然后纳入排污许可,同时在危废管理计划等相关文件中对危废库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一定要环评手续,按照“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登记表”这一普适性原则,补个登记表也是有依据的。毕竟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名录中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很多地方明确表示,未纳入名录的,暂不需要开展环评工作。

如果一定要让做报告表,可以根据上面的一些意见,有理有据的与管理部门进行一些必要沟通。毕竟占用行政审批资源同时也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对于存放危险品的这类危废暂存间,它已经不是单纯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范畴了,按照标准要求,未消除危险性之前,它严格来算应该属于危险品贮存间,对于此类贮存间,还是需要进行严格管理,响水事件已经给了存在这类贮存间的企业深刻的教训。

对于危废暂存间,根据其实际存放物质的区别、危害及影响特性,辩证的看待这类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会有一个更为科学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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