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20号)、《沈阳市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规划(2018-2030年)》(沈委发〔2018〕30号)和《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21〕11号),完善沈阳科技创新体系,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本地转化,促进战略新兴产业育成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为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而建立的,具有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特征,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独立核算、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研发机构等。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指面向某一重点行业或产业领域,主要开展产业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熟化、服务以及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培育、人才引进等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协同创新中心。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重大装备、创新产品研制为核心,由不同创新主体参与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实现多种技术、资源、人才、要素、机制的有效集成和协同创新。

  (三)国际研发机构。指国外知名企业、高校、研发机构在沈设立,或与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的,以技术研发为主要方向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区域性研发总部或研发分支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为:

  (一)建设主体。在沈阳地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可由产业园区、高校、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人员等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二)人才队伍。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由该领域内符合《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高层次人才牵头主持;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博士、高级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总人数不低于30%。

  (三)场地条件。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产业技术研究院不低于3000平方米;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研发机构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科研条件。具有开展技术研究、产品试验试制等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等,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0%以上。

  (五)创新能力。掌握该领域先进技术、有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规划,能够持续产出引领产业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

  (六)服务能力。建立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服务该领域产业技术创新的测试、试验、验证、中试、熟化等设施和人才条件,技术性收入(指纵向科研项目收入、经技术市场登记的 “四技”收入、专利许可收入、技术股权收入等)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七)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商业模式、人才激励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实行企业化的研发、转化和运营等运行机制。

  第五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组织认定、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启动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写申报材料。

  1.申报名称。应规范填写 “沈阳市XXX(应为规范的产业领域或方向)产业技术研究院 ”“沈阳市XXX(应为规范的重大装备、产品或方向)协同创新中心 ”或“沈阳市XXX(应为规范的产业或重大产品及方向)国际研发机构”。

  2.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建设方案以及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产学研合作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审计报告、场地设备、人才队伍等申报基本条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初审推荐。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初审并推荐。

  (四)调研复审。市科技局分别对各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调研、复审,在确保相关申报信息完整、规范、准确后,组织符合要求的机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五)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六)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并履行网上公示程序后,发文认定。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已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治理结构等。

  (一)评价内容

  1.创新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研发人员、高层次人才人数以及创新团队情况等。

  2.创新条件。包括场地面积、科研仪器数量、科研仪器原值以及研发投入等。

  3.创新成果。包括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形成技术标准、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科技奖励以及产学研合作等。

  4.创新成果转化效益。包括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情况等。

  5.经济效益。包括“四技 ”服务收入、纵向科研课题收入、经营性收入,实现产值、利润、税收等。

  6.治理能力。包括法人实体商业模式、资本投入、治理制度情况等。

  (二)评价方式

  1.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要求填报阶段性运行情况报表、报告。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建设进展、取得成果、存在问题及建设计划等。

  2.市科技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内容,对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实施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报告,确定上一年度绩效优秀和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并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 “一事一议 ”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化、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撤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变更确认。如未按期报告或未通过确认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时应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已认定新型研发机构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连续两年绩效评价达不到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撤销其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19〕42号)和《关于推动沈阳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沈科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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