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妇幼健康工作制度(妇幼健康工作要求)

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儿童发展纲要》和《妇女发展纲要》"一法两纲"开展幼卫生工作。

根据白卫发〔2018〕319号《白城市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采取责任倒查机制,即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将逐级追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高危孕产妇管理、孕产妇死亡上报、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履行职责以及在孕产妇健康管理、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实施运行中、孕产妇急救网络及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对存在过失的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免费办理,并严禁搭车收费和增设其他附加条件,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责任追究:

(一)按照《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规定的签发单位或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质。

(三)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来源:洮北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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