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三)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区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新兴产业集群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形成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二)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为行业发展提供开放技术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三)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供应链构建、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兴技术应用场景融合示范等项目。(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定额补助、事后奖补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中:定额补助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审定项目给予补助;事后奖补对通过验收后的重大创新类平台给予奖励;“拨改投”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建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统一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并由省发展改革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项目合同约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时限及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组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二)将专项资金用于奖金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三)编制虚假项目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项目预算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19年修订)》(苏新兴产业发﹝2019﹞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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