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房租补贴资金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苏州市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要求,推进实施《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吴政发﹝2021﹞ 86号),大力引进优秀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加快推动吴中区“3 3 3”产业创新集群集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创业类科技服务类项目。科技创新创业类项目指符合吴中区“3 3 3”产业发展方向,已在吴中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有固定场地并在吴中区实际进行研发或生产经营的重点产业项目。科技服务类项目指已在吴中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有固定场地并对吴中区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三条 启动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创业类项目的开办费、装修费、仪器设备租赁或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研发人员劳务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科技服务类项目的开办费、装修费、运营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房租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科技创新创业类和科技服务类项目所需的载体租赁费用,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返

第二章 资金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启动资金标准:经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科技创新创业类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含融资到账)的10%科技服务类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含融资到账)的50%,视项目质量和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启动资金。单个项目启动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纳入重大招商项目管理,采取一事一议研究。

第五条 房租补贴标准:房租补贴原则上全额免租不超过30元/平米/月,减半免租不超过15元/平米/月。

实际租金不满上述全额免租金额时,按实际租金的全额或一半进行补贴。

单个项目累计享受的房租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科技创新创业类项目原则上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含融资到账)的20%,科技服务类项目原则上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含融资到账)的50%。

单个项目房租补贴总额超过150万元的纳入重大招商项目管理,采取一事一议研究。

第六条 房租补贴期限:科技创新创业类单个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全免一年减半,科技服务类单个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全免两年减半,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全免。

对有重大进展且确有场地扩大或续租需求的科技创新创业类和科技服务类项目,经批准可享受扩租、续租房租补贴。

扩租、续租房租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全免一年减半。

第七条 创新创业项目中如有已获得启动资金或房租补贴后又被纳入东吴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库”或被认定为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拨付,其中房租补贴可由企业选择继续享受原房租补贴政策或自领军称号发布次月起改为享受东吴科技领军人才项目房租补贴。

在科技服务类项目享受房租补贴资金支持期限内,所有入驻的创新创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房租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享受启动资金和房租补贴资金的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都应经科技招商例会讨论确定,并报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科技招商部门负责对申请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资金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初审,科技招商例会会审经各科技招商部门初审的项目,区长办公会审议经科技招商例会会审的项目,根据区长办公会结果出具会议纪要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科技招商部门及落户载体负责与项目团队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力义务,对所有获得启动资金、房租补贴及扩租续租房租补贴的项目实行分期拨付,且应在政策享受期间根据项目进展制定明确的阶段目标和相应的拨付条件。

启动资金原则上第一笔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总金额的50%,根据项目情况对其研发人员、科技投入、知识产权、省市人才申报、高企贡献、销售等指标设置相应的拨付条件;

对房租补贴项目申请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米的项目,申请时需提供明确的场地使用规划。

第十条 申请拨付启动资金或房租补贴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会议纪要等相关批示文件

(二)招商投资协议;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兑现。

启动资金由科技招商部门核对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区科技局会各开发区复审,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兑现拨付。

房租补贴由项目落户载体核对项目申请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初审,递交区科技局会各开发区复审,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兑现拨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科技招商部门、落户载体和所属功能区应建立专人负责制,掌握项目基本运行情况。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实施或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科技招商例会研究,调整资金补贴政策,并报区长办公会决策。

享受启动资金和房租补贴政策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调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属科技招商部门报备。

获得启动资金或房租补贴的项目落户后每年需向所属科技招商部门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市场销售、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创造等基本运营信息。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科招中心)负责对启动资金和房租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获得启动资金的项目,应在与区科技局(科招中心)签订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合作银行开立科技项目专户,专款专用,启动资金及房租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区科技局(科招中心)、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科技局(科招中心)会各开发区对享受启动资金或房租补贴的项目,根据招商投资协议对其科技企业引入、人才申报、研发投入等重点科技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启动资金或房租补贴资金的项目,在政策享受期间未达到招商投资协议约定的阶段目标,区科技局、财政局、属地开发区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获得启动资金或房租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5年不得离开吴中区或以相同技术、产品在吴中区以外注册或参股公司。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区科技局、财政局、属地开发区有权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局、财政局会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按企业税收属地原则,启动资金和房租补贴资金由区和属地开发区1∶1承担,区级承担经费列入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吴中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原《吴中区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房租补贴资金试行办法》(吴科办﹝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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