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管理办法(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产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保护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产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订立、履行和变更地产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 地产合同是指地产交易当事人根据一定的交易目的,约定地产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 地产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地产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地产的地址;

(三)地产的价格;

(四)地产的质量;

(五)地产的交付时间和方法;

(六)地产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地产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七条 地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目的,公平、合理地确定地产价格。

第九条 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地产合同,不得丢失、损毁或者擅自变更、转让。

第十条 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按照地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第十一条 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地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二条 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地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地产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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