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规范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
农民和企业可以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合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承包方应当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承包合同。
(二)承包方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业承包合同。
(三)承包方应当与村委会签订农业承包合同。
(四)承包方应当与村民签订农业承包合同。
(五)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合同应当明确承包期内土地的的用途、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承包合同的履行
农业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农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益分配。
(四)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包合同的变更
承包方可以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对承包合同进行变更。承包方也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对农业承包合同进行变更。承包方对合同的变更应当申请村委会同意,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
四、承包合同的终止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因故需要终止承包经营的,应当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终止承包经营。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依法进行处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民和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农业承包合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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