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类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采购类合同的签订和使用,保障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采购类合同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与其供应商签订的各类采购类合同,包括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资产等合同。
二、合同内容
采购类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供应商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三)货物、工程、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
(四)采购人履行采购义务的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其他约定事项。
采购类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和供应商的响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类合同,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人制定的合同条款。
采购人应当确保采购类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和供应商的响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合同履行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类合同的约定履行采购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类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
五、合同终止
采购人、供应商可以因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等原因而解除或者终止采购类合同,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人制定的合同条款。
六、法律责任
采购人、供应商违反采购类合同的规定,造成采购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签订采购类合同的采购人;所称供应商,是指提供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资产等的供应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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