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公正地开展铁路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装备技术、运输服务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
标委会是在铁路行业内,从事一定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标委会可接受委托开展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标委会工作,并组织考核评估;
(五)指导标委会开展铁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标准国际化等工作;
(六)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七)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专业领域负责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三)提出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根据国家标准计划和铁路行业标准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收集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信息,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提出标准复审建议;
(五)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铁路有关标准的收集、比对分析、交流工作,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国际标准制定等铁路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管理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七)负责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解释草案。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开展标准起草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九)承担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委会管理
第六条 标委会由委员单位组成。委员单位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来自设计、制造、检验、使用、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单位数不应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2。
第七条 标委会委员单位一般不少于25个。设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5名,主席和副主席应当来自委员单位,且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单位。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数量不少于15个,分技术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3名。
委员单位应明确一名本单位标准联系人,负责与标委会秘书处日常联系,按流程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相关标准化工作的经验;
(四)有熟悉标准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标准联系人;
(五)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标委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主席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签发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十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标准化人员,宜建立相应的机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分技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来自委员单位,且不得来自同一委员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标委会委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选派专家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等审查工作,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单位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管理的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国际化工作;
(八)参加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设观察员单位和顾问,均无表决权,其条件和职责由标委会章程规定。观察员单位和顾问可以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标委会应当与专业领域相关联的其他标委会建立联络关系,协调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单位应当选派专家参加年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单位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标委会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四)标准制修订和前期基础项目立项建议;
(五)标委会委员单位调整建议;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单位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单位不得少于3/4。委员单位总数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6,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八条 标委会的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铁路行业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标委会、归口单位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标委会内可组建分技术委员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铁路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第二十条 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遴选、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一条 按照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整体建设布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筹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秘书处承担单位信息,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标委会。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公开征集委员单位,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标委会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标委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二)标委会委员单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及汇总表;
(三)标委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单位、顾问、观察员单位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标准体系结构图及标准明细表草案;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标准化工作支持措施;
(六)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七)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委会委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公告成立。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标委会秘书处于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换届后标委会委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提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单位调整的建议,经标委会全体委员单位表决通过,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上述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委员单位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单位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根据标委会整体规划需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调整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标委会的,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规范使用,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单位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严禁标委会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印章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标委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标准化主管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标委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标准档案。铁路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委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标委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以下工作和内容对标委会开展考核评估: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过程管理情况;
(三)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标准文本质量;
(五)标准复审与实施;
(六)标准宣贯;
(七)标准国际化;
(八)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标委会、委员单位、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定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标准制定和标准国际化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七)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八)违规使用标委会印章的。
限期整改期间,不再委托其承担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被撤销的标委会的工作并入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委会、归口单位。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重新组建、撤销标委会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三年及以上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或调整期间,标委会停止一切活动。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秘书处承担单位予以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标委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委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委员单位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未选派专家参加标委会会议的;
(四)利用委员单位身份为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铁科技〔2002〕10号)废止。
附件:1.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2.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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