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珠海出台新规,加强住宅小区治理(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条例)

提升住宅小区自治能力;

加强物业行业监管力度;

强化整治违法搭建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治理工作,

破解困扰难题,

珠海出台新规!

近日,《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珠海出台新规,加强住宅小区治理(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条例)

《规定》指出,本市住宅小区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各级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镇街探索区域化、连片化的物业服务模式,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合并,整体提升无物业小区管理水平。

《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起来了解↓

提升住宅小区自治能力

《规定》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规定》承担相关职责: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成立的;

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老旧小区符合前款规定的,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老旧小区的认定标准由市政府组织另行确定。

《规定》在《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会议决策机制、任期等制度设计,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在镇街主导下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解决因业主委员会缺失造成的住宅小区无人管理等问题。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方面,《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居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开设银行账户。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决策机制方面,《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方面,《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街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加强物业行业监管力度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用房中的经营用房等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共有收益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与物业服务人其他收支合用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业主共有收益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名义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设账户。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发布。业主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本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收益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人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公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公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强化整治违法搭建行为

《规定》明确,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洁整修由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负责。住宅小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违法搭建建筑、损坏承重结构、违法改变房屋原始设计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根据《规定》,破坏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安全、整洁的行为包括:

擅自在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擅自在住宅小区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

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变建筑结构;

擅自拆除阳台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住宅小区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

其他破坏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安全、整洁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建(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妥善维修、养护;对破坏建(构)筑物安全、整洁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规定》还提出,

市、区政府应当

支持住宅小区改建停车位,

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地块、

绿地地下空间新建停车场(库),

优化推广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引导住宅小区内部以及周边区域

共享停车资源等内容。

住宅小区治理关乎广大居民切身利益。

将住宅小区治理充分融入基层治理,

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推进协同共治、构建长效机制,

解决住宅小区治理难题,

让市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珠海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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