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既是成果的体现,又是巩固成果的保障,带有全局性、稳定性,能够管根本、管长远。完善和发展党内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制度治党的规律性认识。学习时报开设“制度治党——提高践行党内制度质量”栏目,约请各方人士共同探讨相关话题。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制定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此提出了具体工作规范和详细操作指引。不过,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党建模式变化也对党费收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需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因此,《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提高党费工作规范化水平,增强党费支出的政治效果。”
完善费率设定。目前,党费收缴采用的是全额累进费率。《规定》第二条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但全额累进费率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根据《规定》第一、三、四条,假设党员甲的党费计算基数是3000元,按0.5%的费率,党费为15元/月;党员乙的计算基数是3001元,按1%的费率,党费为30元/月。甲、乙两人收入基本一致,但党费却相差1倍,并不合理。与之相比,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基数3000元以下的按3%、3000元至12000元部分按10%等,分档计算再叠加汇总),就不会引发上述问题。
在2008年《规定》制定时,由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普遍不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尚不明显。例如,2007年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仅为1600元/月,当时能达到这一起征点的也只有数千万人。而且,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是税后收入,并且认定范围比个税要窄(非经常性收入在个税征收范围内,但不在党费收缴范围内)。简而言之,在2008年时党费计算基数超过3000元的党员非常少,全额累进费率并不会产生多少实际影响。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2022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达92492元。这就意味着,很多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已经处在第二档、第三档甚至第四档,基层党组织在党费收缴工作中就频繁遇到党员提出的“为什么收入只多几块钱,党费却要多交一倍”等疑问。诚然,交纳党费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员决不能在这方面和组织谈条件。但是,党组织也可认真考虑、积极回应党员提出的合理疑问,及时修改完善,不断改进具体工作。第一,在修订《规定》时,将现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全额累进费率改为超额累进费率。第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党费使用特别是基层组织建设需要,可以适当调整费率、起征点和累进节点。
规范交纳方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前些年,一些党组织还特别强调“党费必须当面交纳”,其目的是通过郑重规范的交纳方式,增强党员的党员意识。传统上党支部以处室、车间、村落等固定行政单元组建,党员聚集性强,(当面)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并无障碍。但是,在基层党建发展创新中,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按固定行政单元组建的党支部,例如两新组织党建中的“联建”或“覆盖”模式(一个党支部涵盖多个两新组织)、境外党建中的内外联动模式(部分党员长期在境外工作、线上参加境内党支部活动)、企业党建中的同一部门多地办公、流动办公情况(不同地域的党员属于同一党支部)等等。平台经济、新就业群体的党组织设置就更为复杂、人员变动更加频繁,给党费收缴工作带来了诸多新难题。在这种情况下,现在一些党支部的党费交纳方式变成了“组织先垫付”“一年一交”甚至“想起来再交”,党员意识更加淡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应当将党费收缴工作与主题党日活动绑定,在一月一次的主题党日时固定收缴党费。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多应用于基层党建,同一支部身处不同地域的党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开展支部活动。同样,也适当允许在外党员通过线上方式交纳党费。
畅通收缴路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过去一般是党员以现金形式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再由相关党务工作者(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存入党费的银行账户。然而,近年来移动支付普及让现金使用日益减少,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路径交纳党费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与现行制度规定产生了一定张力。
具体来说,通过支付软件等路径收缴的党费首先进入的是党务工作者的个人账户,基层党支部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困难。更重要的是,个人的支付软件账户并不能直接向党费的银行账户转账,因此实践中往往是党务工作者先从个人支付软件账户提现至个人银行账户,再上缴至党费银行账户。然而,支付软件提现是要收手续费的,所以党务工作者常常要自掏腰包弥补党费在转账过程中的费率损失。此外,也有的党务工作者会直接用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上缴支部党费,而把个人支付软件账户收缴的党费作为个人钱款使用。这一资金转换方式可以规避费率损失,但从财务制度上看似有“挪用党费”嫌疑,可能违反了《规定》第三十条,也发现过党务工作者因此被批评教育的实例。
简而言之,传统的党费收缴路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下移动支付普及、货币使用习惯改变的经济社会新现实,在具体工作中引发了一些困难障碍,甚至还可能给党务工作者带来违规风险。当然,也有一些党支部始终坚持以现金收缴党费。虽然这可以规避上述问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很少使用现金的党务工作者和广大党员就需要为此承担更多不必要的繁琐事务。党的工作特别是基层党务工作要从党员群众生活实际出发,在移动支付已经普及的情况下,党费收缴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通过与移动支付运营商和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协调,第一,打通党务工作者个人移动支付账户直接向党费银行账户的转账路径。第二,取消其他账户向党费银行账户转账的手续费,并据此增补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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