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组织工作 经费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指纳入企业管理费 用、用于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经费。涉及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 中央有关规定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好本年度党建 相关工作,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第四条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 资薪金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 安排。

第六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各单位党委工作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规模较小的,由承担党建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 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公司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党委工作部门负责 人审批,使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 的党委副书记审批。

第八条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所属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及财务 管理制度,明确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审批标准和程序。党组织工 作经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十条 要坚持勤俭节约、规范严格的原则,使用好党组织 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 围主要包括:

(一) 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 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 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 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 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 工作者;

(四) 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五) 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 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 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 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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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 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租车费是指开展党 建工作或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租用车辆应视人数多少 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城市间交 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支出,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住宿费是指外出开展党建工作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以上费用标准参照本单位差旅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 取交通补助。

(二) 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期间发生的用餐费 用。伙食费参照本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 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 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 资料费。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 资料费用,据实报销。

(四) 场地费。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 地租金,据实报销。

(五)讲课费。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讲课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本单位对讲课费或培训 费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相关活动,要与生产经营相结合,注重活动质量,防止 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要明确学习教育主题和目标, 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 突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注重活动的庄重感、仪式感。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相关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 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相关活动,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创新活 动载体和活动形式。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 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 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 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七条 开展党建相关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 实施细则精神、南岭民爆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意 见和本单位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工作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 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工作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 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工作 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 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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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组织工作经费开支情况以 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党委、总支、支部应当在每年2月 底前将上年度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公司党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 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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