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加强政府合同履行监督,维护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二、合同种类
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种类:
1.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2. 基础设施建设合同;
3. 公共服务合同;
4. 土地利用合同;
5. 交通运输合同;
6. 环境保护合同;
7. 公共安全合同;
8. 教育合同;
9. 文化合同;
10. 卫生合同;
11. 体育合同;
12. 旅游合同。
三、合同订立
1.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由在购买服务部门的部门 or 机构与提供服务的单位订立。
2. 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运输合同、环境保护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卫生合同、体育合同等应当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与提供服务的单位订立。
3. 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合同履行
1.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运输合同、环境保护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卫生合同、体育合同等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 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五、合同监督
1.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 政府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制定和执行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
3.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加强政府合同履行监督,维护政府形象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种类:
1.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2. 基础设施建设合同;
3. 公共服务合同;
4. 土地利用合同;
5. 交通运输合同;
6. 环境保护合同;
7. 公共安全合同;
8. 教育合同;
9. 文化合同;
10. 卫生合同;
11. 体育合同。
第三条 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政府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合同种类
第七条 政府合同包括下列种类:
1.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2. 基础设施建设合同;
3. 公共服务合同;
4. 土地利用合同;
5. 交通运输合同;
6. 环境保护合同;
7. 公共安全合同;
8. 教育合同;
9. 文化合同;
10. 卫生合同;
11. 体育合同。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运输合同、环境保护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卫生合同、体育合同等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制定和执行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由在购买服务部门的部门 or 机构与提供服务的单位订立。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合同、公共服务合同、土地利用合同、交通运输合同、环境保护合同、公共安全合同、教育合同、文化合同、卫生合同、体育合同等应当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与提供服务的单位订立。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五条 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合同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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