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我地方政府决定建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现将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包保责任对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作为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主要负责者,应明确其包保责任对象,确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二、包保责任制内容
1.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应加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矿山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矿山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加强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管理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山安全。
4. 加强应急预案编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应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确保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矿山生产生活中的各类风险和紧急情况。
5. 加强安全宣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矿山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
三、包保责任制考核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应加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安全宣传等方面。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加强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公示。
XXX地方政府办公室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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