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领导保密工作,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1.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领导同志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指导本地区的保密工作。
2.自治区政府总理、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政府总理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保密工作。
(2)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领导同志负责领导和指导本地区的保密工作。
(2)自治区政府主席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保密工作。
(3)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秘书长、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保密工作。
(2)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领导同志负责领导和指导本地区的保密工作。
(2)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政党、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等负责落实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保密职责。
二、保密任务
1.保密工作的原则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本地区信息安全。
2.保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本地区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保密工作的内容是做好本地区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密管理,加强对重要场所、设施和设备的保密监管,加强对保密信息的沟通、协调和利用。
三、保密期限
1.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领导同志的保密期限自其当选之日起至其卸任之日止。
2.自治区政府总理、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保密期限自其当选之日起至其卸任之日止,但可以在卸任后继续担任保密领导工作。
3.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政党、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等的保密期限自其当选之日起至其卸任之日止,但可以在卸任后继续担任保密领导工作。
四、保密责任
1.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领导同志是本地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地区保密工作负主要责任。
2.自治区政府总理、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政府总理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领导同志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自治区政府主席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3)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秘书长、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秘书长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2)自治区领导同志的其他重要职责分工如下:
(1)自治区领导同志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2)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政党、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等负责落实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保密职责。
五、保密检查
1.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政党、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等应当定期对本地区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本地区保密工作的质量。
2.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领导同志应当定期对本地区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保密监督
1.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政党、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等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领导同志的监督,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2.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政党、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等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保密部门的监督,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七、保密奖励
1.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自治区政府应当设立保密奖励基金,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八、保密声明
1.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区领导同志应当签署保密声明,表明其对本地区保密工作的态度和承诺。
2.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政党、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等应当自觉履行保密职责,签署保密声明。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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