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3年2月14日正式实施。该法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原则、程序、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本文将介绍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规定。

七十一条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于众。公告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采购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

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公告后,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产品/服务等信息。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协商不一致或者无法达成一致的,采购人可以通过谈判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后,向采购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服务。

供应商不得通过欺骗、贿赂、威胁等手段获取采购项目。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如实披露自己的信息。

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产品/服务进行评估,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进行管理,确保采购合同的履行符合约定。

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采购合同。

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结

《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服务。供应商不得通过欺骗、贿赂、威胁等手段获取采购项目,并在采购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后,向采购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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