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条例》等相关法规,我部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中的科研试制费用的管理工作。
二、科研试制费的收取
1. 科研试制费按照项目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同约定收取,实行按月结算、年终清算的方式。
2. 科研试制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违规提取、虚报、冒领。
三、科研试制费的使用
1. 科研试制费应当用于国防科研试制项目的研发、试验、测试、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以及与科研试制项目相关的人员培训、装备采购等方面的支出。
2. 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并应当经过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审批等环节。
3. 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财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财务审计等环节。
四、其他规定
1. 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保证科研试制项目的研发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实行财务公开透明,及时公布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
3.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实行科研试制费使用的审批、监督和检查等环节,确保科研试制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发布,将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提高科研试制项目的研发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创新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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