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为规范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赤峰市举办的会议。
第三条 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的主题、议程和规模等事项,并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
(二)制定会议议程,确定参会人员,并按照议程安排,开展会议活动。
(三)按照会议议程,组织参会人员开展讨论、发言等活动。
(四)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保证会议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五)制定会议记录,记录会议讨论、发言等活动,并定期整理归档。
(六)做好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
(七)严格执行会议纪律,加强对参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由各级党政机关负责管理。
第五条 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由赤峰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在收到管理办法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定期公布实施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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