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保障国防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国防科研试制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二、职责分工
1. 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委”)负责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微观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保证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军队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确保试制项目的资金需求和用途。
4. 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的监管,加强对试制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
三、经费预算
1. 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包括项目预算、人员经费、设备经费、实验经费等多个方面。
2. 项目预算应充分反映试制任务的实际情况,包括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实施周期等方面。
3. 人员经费应保证试制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并考虑到人员的变化和调整。
4. 设备经费应保证试制设备的基本使用,并考虑到设备的更新和升级。
5. 实验经费应保证试制实验的基本需求,并考虑到实验的创新性和复杂性。
四、经费管理
1. 国防科研试制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使用。
2. 试制项目完成后,应进行一次经费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试制经费的监管,防止浪费和滥用。
4.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试制经费使用的激励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和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其他规定
1.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国防科研试制无关的活动。
2.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确保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布。
财防[2019]18号
国务院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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