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提高安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应急规〔2021〕3号)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7号)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2023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申报材料装订封面式样(“附件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2023年度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服务保障效能,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推动“安全天津”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应急规〔2021〕3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23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八类项目: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重点支持被市安委会列入督办的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采用先进可行的工艺技术进行安全技术改造,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原则上不接受因企业单方面原因造成应由企业自行整改治理的重大隐患项目的申报。

(二)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重点支持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改造及运行维护项目。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警系统扩容提升改造项目;支持全市企事业单位采用先进可行的工艺技术,以消除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工工艺进行技术提升改造项目。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补偿项目。支持列入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及专项分规划明确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区应急管理局选择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建设应急管理服务站,组织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试点。支持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为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而实施的救援装备器材购置项目。

(五)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及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重点支持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器材购置及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监察机构执法装备达标建设。

(六)市级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项目和市级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市级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推广及宣传教育项目;支持市级组织的应急管理系统干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涉及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项目。支持市级组织的企业标准化定级评审项目。

(七)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上级批示指示开展的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项目。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批示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天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3.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政策和相关建设规划要求;

    4.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包括申报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报材料装订封面式样见附件)。

申报资料需报送书面文字材料1份(A4纸打印,加盖相关公章)。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程序

1.市政府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含市应急管理局所属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申报的安全生产项目,按内部程序审批后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申报;

2.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所属单位或企业申报的安全生产项目,由集团(控股)总公司审批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其他企业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项目申报时间

自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市应急管理局规划发展处统一受理项目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筹划准备。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政策规定,凡公共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项目储备,未储备项目将得不到财政资金支持。根据这一政策要求,2023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需在2022年10月以前全部完成评审工作,落实项目储备。各单位、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早着手、认真准备,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筹划本单位、本行业、本部门需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积极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申报。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申报单位应严格把关,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市财政局明确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不能以购买服务为名将职责内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落实。购买服务项目,其经费核算必须合理合规、有据可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区、各部门要了解掌握《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有关内容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项目论证、申报及初审工作。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做好调研论证,编制项目申报资料,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需求,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加强工作指导,全面准确掌握项目建设单位基本实情(安全生产情况、经营收益情况、信用等级情况等),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特别是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必要性,项目预算资金的合理性要认真审查,提高推荐项目的公正性、合理性。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全面评审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财政预算管理系统一体化平台,完成项目储备。

(三)注重工作绩效。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受理有关单位提交的申报项目,科学、公正地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初审和上报推荐,切实发挥好、利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这一惠民利民的基本政策,积极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源保障。


编辑制作:韩玉妍

审核:刘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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