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当下:体育领域纠纷如何解决?(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

作者:商宁 法学硕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作者:孙焕然 法学学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我国体育领域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劳务合同、知产合同纠纷、综合性合同、纪律处罚和技术判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参赛资格和代表权等纠纷,其中尤以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综合性合同纠纷和知名运动员因转会产生的注册与交流纠纷为主。这些纠纷分属劳动、民商、知识产权、行政等领域,但因涉及体育赛事,又与普通纠纷有所区别,呈现出社会影响大、标的金额高、解决机制复杂、解决规则不完善等诸多特点。

体育纠纷解决的方式无非两种,即行会内仲裁和劳动、商事仲裁及诉讼,以下结合体育纠纷的具体类别对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简介。

一、 劳动、劳务合同纠纷

体育组织、俱乐部等与运动员、教练员、相关辅助人员之间的劳务或劳动合同纠纷,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 会内仲裁。比如中足协和中篮协均在内部设立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劳动合同等争议,按照中足协和中篮协各自的《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处理,后文对该两规则专门介绍。
  2. 劳动仲裁和诉讼。目前主流观点虽认为构成劳动、劳务关系并无疑问,(见《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第一条),但2016年《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纠纷应由体育仲裁管辖,且多数运动员、教练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都会专门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但实践中多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受理此类纠纷。

二、 民商事、知识产权和综合性合同纠纷

对于知名运动员、教练员,除与公司或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外,往往还会与各类商业公司签订赞助合同、赛事广告合同、肖像权使用合同、赛事转播权合同等合同,这类合同虽与其体育从业者的身份紧密相关,但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并无本质区别,即商事仲裁或民事诉讼。若在与公司、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中,不仅包含提供劳动劳务的因素,还涉及到相关的商业合作或利润分配,则应适用民商事纠纷和劳动纠纷的衔接规则,根据相关人员提出的具体请求所涉范围和相关合同的主要性质决定纠纷解决机构。

三、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纠纷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的规定创设了专门的运动员资质纠纷解决程序,类似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运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申诉或举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运动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30天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如果对上述裁决有异议,可以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复议,国家体育总局须在30天内做出裁决。

上述程序会否并入新《体育法》固定的体育仲裁制度,还是类似于五险一金纠纷和劳动纠纷在管辖上的分野,尚未可知。

四、 参赛资格与代表权纠纷

根据2016年《体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对我国运动员参赛资格具有选拔权和决定权。实践中,重大体育赛事举办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将发布相关运动的参赛资格选拔办法,其中大多涉及纠纷解决机制,如《中国足球协会2020年东京奥运会参赛运动员选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选拔工作的资格审查、组织测试、综合评估、公示反馈等全流程接受领导小组和社会监督,领导小组监督人员负责受理选拔工作中的申诉与举报。

可见参赛资格与代表权大多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具体掌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由其负责处理。

五、 纪律处罚和技术判罚纠纷

纪律处罚纠纷,主要表现为因违反兴奋剂管理、体育章程、体育规则等规定受到纪律处罚引发的争议。

其中因涉兴奋剂的纪律处罚,《禁止使用兴奋剂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将体育仲裁作为兴奋剂争端解决的机制。然而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和专门机构,实践中该类处罚决定一般由我国唯一的体育管理行政机关即国家体育总局做出,产生的纠纷也多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至于因违反体育章程、规则而受到的禁赛、降级等行会内纪律处罚,则多依据各体育行会内部《章程》处理。如根据中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受理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相关争议。

对于技术判罚纠纷,基本都遵守“技术纠纷例外”的基本原则,即对于技术纠纷的解决尊重裁判的临场判罚,如有异议则通过相应赛事规则下设置的挑战、视频助理裁判等方式解决。在国际赛事中尤其是世界级大型赛事中,也存在将当场挑战驳回或复议无效的判罚上诉至相关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规则,本文不赘余。当然,若纠纷当事人能够证明裁判员因收受贿赂等而做出不公正判罚,则可以通过申诉举报使案件进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调查程序,如知名的龚建平黑哨受贿案,即是当时受不公正判罚的浙江绿城俱乐部通过罢赛等方式,掀起了一场足球届的“扫黑风暴”,当时的北京市宣武区公检法机关对龚建平作为足球裁判受贿如何界定和处罚进行了长时间的内部研讨,最终确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而非最开始确定的“企业人员受贿罪”(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结语

通过梳理我国现有体育领域纠纷处理相关规定可见,我国目前尚无成熟的体育仲裁制度,相关规定和处理规范多散见于行政法规、行会规定中,纠纷处理机构和职权也尚不统一。期待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的新《体育法》落地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和体育仲裁专门机构能够取得长足发展,以更好适配我国日益繁荣发展的体育赛事市场和日益提高的体育强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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