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省科技厅《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鲁科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和政策落实等工作,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行指导、服务和推荐。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推荐,市科技局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潍坊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潍坊,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1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5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300万元以上。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行业内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明确申请备案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时间、地址、形式和联系方式。

(二)材料受理。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的,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备案考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现场考察名单;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下文公布。

第九条 申请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场地、人员及设备材料

(1)研发场所证明;

(2)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1)单位章程;

(2)运行制度:包括引人用人、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等制度;

4.运营情况材料

(1)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5.研发情况材料

(1)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2)近年来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清单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3)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材料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材料。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一)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围绕行业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备案后3年内主持或参与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以上。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备案后3年内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三)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纽带,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优势,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四)集聚培养高端人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高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能够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优秀人才和高水平专家团队。

第十一条 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在3年管理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取消其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获得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备案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级以上各级科技计划,管理期内可择优支持1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我市产业发展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原《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潍科发〔2021〕3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潍坊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查政策,就用查策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2年11月14日 上午9:17
下一篇 2022年11月14日 上午9:3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