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官网原文: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2/11/17/art_1692623_58916045.html)
关于对《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后合同履约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我委起草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18日前反馈我委。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17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后合同履约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是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三条(对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承包商履约评价。建设单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单位开展承包商履约评价。
第四条(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后检查。
第五条(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公正原则,独立实施履约评价。
第六条(管理)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履约评价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监管平台,统一发布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并具体承担由市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履约评价管理。
区、县(市)建设局负责由其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履约评价管理。
二、建设单位评价
第七条(评价主体)建设单位是实施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八条(评价内容)建设单位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及配合、工期进度、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程计价、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
第九条(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履约评价的组织领导,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建立评价班子,并确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商履行行为评价标准开展评价;
(三)建设单位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建立评价工作台账;
(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履约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
(五)建设单位在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工作中发现承包商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对工程技术等方面实施评价。
第十条(评价计分)履约行为评价实行百分制,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打分,满分一百分。
第十一条(评价周期)在建设项目开工(签发开工令)到五方主体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包商开展一次履约行为评价。
评价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季度不开展评价。
第十二条(结果上报)建设单位对承包合同商履约评价结果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报到建设工程履约评价监管平台。
三、标后检查
第十四条(检查主体)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对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履约情况开展标后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检查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开展标后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后检查应当以日常巡查监管方式为主,也可以结合“两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检查、多
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各方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计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履约评价范围的建设工程每季度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并对标后检查结果打分,满分一百分。
第十八条(上报时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评价、谁上报”的原则,应当在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第十九条(对建设单位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履约情况、开展履约行为评价、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四、履约评价结果的评定
第二十条(评价分构成)承包商季度履约评价分为该承包商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当季履约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
单个在建工程项目季度承包商履约评价分由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后检查分构成,其中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行为评价分占6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后检查分占40%。
第二十二条(确定50分)在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分直接确定为50分: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管理班子人员的社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
(三)因承包商单方原因停工的;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承包商向建设单位行贿的;
(七)合同文件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未检查情形)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和标后检查,季度承包商履约评价分直接确定该季度全市承包商履约评价分的平均分。
五、履约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应用范围)履约评价结果可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优秀企业评选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促进工作)履约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促进建设单位管理提升的参考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找出承包商履约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升。
第二十八条(具体运用)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招标择优的重要依据,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直接挂钩,可在“评定分离”评标中优先选择履约评价等级高的且无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市建委履约评价管理系统近3年记录,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慎重选择评价结果有不合格记录的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程承包商
履约评价活动或未上报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书面督促,可将相关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在承包商履约评价和标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六、其他
第三十条(适时修订)市建委适时对我市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评价有关标准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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