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

(2020年2月27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夯实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根基,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木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指行政嘎查村)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领导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推进农村牧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党的建设,着力提升乡村治理能力,让广大农牧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二章 规范组织设置

第四条 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者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苏木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嘎查村党组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嘎查村党的委员会,经苏木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嘎查村党组织成员因罢免、辞职、撤销党内职务、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

第五条 苏木乡镇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嘎查村党的委员会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可以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嘎查村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六条 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 发挥领导作用

第七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苏木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八条 嘎查村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证嘎查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嘎查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嘎查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健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嘎查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下列事项,属于嘎查村级重大事项:

(一)嘎查村民自治章程、嘎查村规民约和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嘎查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嘎查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上级拨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以及从嘎查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嘎查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

(六)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和招投标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置嘎查村集体资产;

(八)嘎查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以及补贴标准;

(九)涉及嘎查村集体和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组织群众发展富民产业,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嘎查村党组织应当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机制,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引资合作服务等工作,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宣传贯彻宪法和法律,教育和推动嘎查村民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牧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农牧民素质提升行动,培育文明乡风,弘扬公序良俗,革除陈规陋习。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践行守望相助理念,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多民族聚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组织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群众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四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党的理论武装,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深入实施“北疆先锋”工程,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边境地区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推进“北疆基层党建长廊”建设,深化思想筑边、组织固边、富民兴边、帮扶强边、共建稳边。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嘎查村党组织应当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1次党课。

嘎查村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依照有关规定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第二十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嘎查村党组织和农牧民党员“星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设星、定标报星、动态评星、挂牌授星、严格用星的要求,对嘎查村党组织和农牧民党员进行评星定级。

第二十二条 建立软弱涣散嘎查村党组织摸排整顿长效机制,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排查,因村施策、逐个整顿、考核验收、销号管理,增加先进支部、提升中间支部、整顿后进支部,实现整乡推进、整县提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旗县(市、区)党委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苏木乡镇、嘎查村领导班子特别是苏木乡镇党委书记和嘎查村党组织书记。苏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应当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苏木乡镇党政正职中应当至少有1名少数民族干部,副职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注重从嘎查村级后备力量以及各类优秀人才中的党员中培养选拔嘎查村党组织书记。

加强嘎查村级后备力量建设,注重从外出务工经商优秀青年、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牧区致富带头人、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等人员中培养后备力量,每个嘎查村一般储备3至5名4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的后备人才。实施“一嘎查村班子一名大学生”培养行动,加大定向培养力度,逐步将后备力量的学历提升到大专以上。

第二十四条 注重从优秀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苏木乡镇领导干部,从优秀嘎查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苏木乡镇公务员、招聘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嘎查村党组织书记、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选拔为苏木乡镇领导干部的,应当在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全面落实嘎查村党组织书记旗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制度。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嘎查村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审核把关,建立嘎查村党组织书记个人档案,进行任职备案和履职备案。落实嘎查村党组织成员旗县级联审机制,严防农村牧区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侵蚀基层政权。

第二十六条 建立向嘎查村选派第一书记长效机制,持续向党组织软弱涣散嘎查村、集体经济薄弱嘎查村和贫困嘎查村派驻第一书记,逐步向乡村振兴任务重的嘎查村延伸。从严落实调研指导、召回撤换、教育培训、联系走访、表彰激励等制度,推动第一书记认真履行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嘎查村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盟市党委每年至少对苏木乡镇党委书记分期分批集中轮训1次,旗县(市、区)党委每年至少对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分期分批集中轮训1次,苏木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所辖区域内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轮训1次。用好苏木乡镇大讲堂、党员活动室、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注重运用党建直通车、北疆先锋党建云等平台开展党员教育。

第二十九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创新互联网时代群众工作机制,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网格化治理,发挥“党员中心户”示范带动作用,完善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为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实现县乡村组四级联动,扩大党的基层组织服务覆盖。

第三十条 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落实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嘎查村务监督工作,保证和支持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进农村牧区基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五章 强化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旗县(市、区)党委应当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履行农村牧区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农村牧区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建立农村牧区基层党建联系点。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联系帮扶软弱涣散嘎查村党组织,苏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包村联户。

旗县(市、区)党委书记在任期内应当走遍辖区内的所有行政嘎查村,苏木乡镇党委书记每年应当走遍辖区内的所有嘎查村(组)和贫困户。苏木乡镇干部每年应当走遍所包联嘎查村的所有农牧户。

第三十二条 苏木乡镇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苏木乡镇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组织委员兼任,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抓基层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苏木乡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一般由苏木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按党群服务中心正职配备(副科级)。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对贫困嘎查村党组织活动经费予以重点保障。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每3年根据上一年度所在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1次。

第三十五条 落实现职嘎查村干部基本报酬。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为所在旗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其他嘎查村干部按照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障正常离任嘎查村干部生活补贴。

各盟市可以根据嘎查村干部星级评定、履职情况发放绩效报酬,并结合地区实际统筹确定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小组长等的误工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渠道。

第三十六条 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加强苏木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和周转房建设,改善苏木乡镇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优秀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先进典型,营造推动党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的《内蒙古党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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