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和《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现就修订并更名后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自2020年正式实施以来,对本市提升专利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原有专利资助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修订《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主要原则

一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阶段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要求,大幅减少一般资助。

二是资金投向重点用于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三是统筹兼顾市区两级政策衔接互补,避免简单重复资助。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全文共四章26条,包括:总则(1—6条)、扶持内容与标准(7—15条)、组织管理与监督(16—24条)、附则(25—26条)。

(一)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是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资助金额、资助范围内,对创新主体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发明专利予以资助,鼓励开展国外专利布局;增加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资助,强化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支撑。

二是支持本市创新主体培育高价值专利。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和机制创新探索,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后给予资金支持,推动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和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奖励力度。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示范优势企业予以奖励,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级试点示范单位;奖励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奖的优秀专利项目,扩大优秀专利项目影响力。

二是强化市级知识产权项目支持。由市知识产权局经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市级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以及实施专利导航工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予以资金支持,推动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三)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国内外维权保护。以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等为重点,国内外维权保护成功的,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集中公示等程序认定后,给予资金支持。

二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重点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意的,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单位,予以资金支持。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重点支持公益性质的调解组织、维权援助机构开展多元纠纷化解工作。

(四)加强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

一是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或组织)共同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是对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集中公示等程序新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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