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常见的核算问题及违反法规整理如下:
1、无预算支出
不符合《预算法》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的规定。
2、预算科目使用不当
不符合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3、同一或类似业务前后账务处理口径不一致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会计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5、党建活动支出记入福利费、办公费,未在“党建活动经费”科目归集和核算
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的规定。
6、培训费报销不合规
未附培训签到表、支付讲师费用原始单据。
不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规定。
7、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合理支出
不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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