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擅自挖矿”入选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擅自开启矿洞并盗采铅锌矿石,引发矿洞坍塌,四川这起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资案”典型案例。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的赵某强、辛某宝犯破坏自然保护地案成功入选。据了解,该案是四川唯一入选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擅自挖矿”入选

“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片区核心保护区,该区域也是国家森林公园、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地。2017年12月,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将“老槽沟”矿区关停,拆除生产设施、查封井硐,实施生态恢复。

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与冯某(已死亡)等人经共谋,到“老槽沟”矿区盗采铅锌矿石约40吨,堆放于矿洞内。其间,三人雇人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保护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砌堡坎等,并砍伐周边植物形成约一米宽的路,还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生活物资等搬入矿区。

同年11月6日,辛某宝、冯某盗采时引发矿洞垮塌,致冯某死亡、辛某宝受伤。2021年8月至9月,辛某宝、赵某强与其他人员(均另案处理)预谋将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销售,相关人员多次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实施运输行为,并用石头和混凝土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部分道路进行硬化。经鉴定,矿洞内遗留的铅锌矿石重30.5吨,价值106652元。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意见认为,赵某强、辛某宝等人的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直接生态环境影响,匡算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生态系统局部受损。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违反自然保护地保护法律法规,采取破碎国家公园入口挡路石、砍伐道路周边植物,用碎石、混凝土硬化路面,使用汽油、煤气等化石燃料,擅自开启矿洞并盗采铅锌矿石,引发矿洞坍塌,不仅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及人员伤亡,而且增加了地质灾害风险,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响,严重破坏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均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赵某强、辛某宝盗采铅锌矿石,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罚较重。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辛某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赵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辛某宝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系破坏自然保护地引发的刑事案件。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的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被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与有关政策法规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

本案中,大熊猫国家公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其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脆弱、生态承载力低,对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赵某强、辛某宝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采矿产资源,并进行碎石、砍树、硬化路面等施工作业,严重破坏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有效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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