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发挥院士及其团队作用,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院士平台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结合院士平台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平台项目是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重点研发专项的组成部分,面向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围绕重点产业、民生科技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院士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推广研究、技术战略咨询研究,促进平台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发展和学科建设。

第三条 院士平台项目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院士平台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海南省财政厅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和平台负责人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院士平台项目常年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限等内容。

第六条 院士平台项目申报实行常态化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经我省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

2.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并经各方法人单位盖章。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分配方式、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3.企业单位申报,自筹配套经费应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二)项目团队

1.项目负责人由进站院士或院士团队核心成员担任,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路线设计。院士工作站有多位进站院士,各进站院士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如不是院士本人,需提供院士授权书。

2.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团队创新中心负责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与组织实施,院士团队其他成员及依托单位在职研究人员可作为项目参与人。

(三)其他

1.项目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实施地点应在海南省内。

2.项目实施需要试验或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按照申报指南和业务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料,须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开展立项评审工作,并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对科技项目立项进行审定。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立项公示和项目下达。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项目立项评审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过程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与处理等内容。过程管理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specific research fund of The Innovation Platform for Academicians of Hainan Province。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支持方式。院士平台项目经费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承担单位配套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资助,立项后支持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经费支持额度。按照项目负责人分类支持: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

2.外籍院士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

3.其他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

4.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与执行、开支范围等经费管理遵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执行,并需遵守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财政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督检查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省重点研发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政策与本办法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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