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要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要求)

(本报记者落楠)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并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进一步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的申报行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申报资料要求》列明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目录、进口供临床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目录和进口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目录以及申请资料要求。相比此前的要求,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和进口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有较明显的调整。

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目录补充了进口国家或地区对出口药品未实行许可证管理情况下的要求。按照相关内容,申报资料包括进口国家或地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进口准许证正本。如进口国家或地区对出口药品未实行许可证管理,须提供进口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公证文本以及认证文本,进口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的保证函正本、公证文本以及认证文本。

进口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报资料目录有增有删。新增使用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购用该药品的证明文件,这可促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相关进口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取消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此举可为企业减轻负担。

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实行特殊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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