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青岛出台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新办法

7月22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二级巡视员刘凯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青岛出台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新办法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项目落地年”工作部署,全力推动重点项目高质量发展,我市印发了《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面从三个方面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16年3月,我市出台了《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36号)。此办法至今沿用5年,已不能适应我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快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经研究决定,根据《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鲁发改重点〔2020〕1157),借鉴广州、深圳、杭州、成都、济南等地重点项目推进管理经验做法,结合青岛实际,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办法》,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和经济功能区意见及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完成了社会公示,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查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公布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与2016年版相比,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突出项目储备。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招引、储备一批发展潜力大、未来经济价值高的大项目,经评估审核后可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申报。

二是突出动态管理。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滚动调整,因客观原因推进不力的建设项目可申请退出市重点项目,条件成熟的项目可调整进重点项目。

三是突出项目保障。进一步集聚重点项目保障政策,从用地、资金、配套、人才等方面提出系统、明确的8条保障措施。准确对接国家调整后的用地新政策,利用窗口期,积极保障项目用地。运用市场化思维,积极推动创投风投、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四是突出项目激励。加强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评价力度,健全完善重点项目评价体系,坚持平时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对市重点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29条,包括总则、项目储备、项目确定、项目管理、项目保障、项目服务、项目激励、附则等8部分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阐明了市重点项目的概念和协调管理机制。总的来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均适用于本《办法》。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的管理推进可参照执行。市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两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准备项目一般是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但尚不成熟、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市重点项目每年年初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动态调整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

第二章为项目储备,共3条。明确了市重点项目储备工作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储备范围及储备库使用。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储备工作牵头部门,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储备的责任主体。事关长远和全局的谋划项目、新签约招引的项目、拟引进的优质项目、区(市)重点项目,经评估审核后,可纳入市重点项目储备库。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申报。

第三章为项目确定,共2条。明确了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途径、确定实施程序。市重点项目申报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符合当年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要求的均可通过各区(市)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市级国有平台公司也可自主申报。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所有申报项目由专家进行评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为项目管理,共3条。明确了市重点项目业主、各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与义务、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及路径。项目业主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承担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申报投资计划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市重点项目管理,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每月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各功能区管委、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是项目直接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管理、服务推进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帮助企业及时纳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当年市重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为项目保障,共8条。明确了各区市及责任部门(单位)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优惠政策。在土地方面,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供给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予以落实。在资金方面,鼓励和引导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创投风投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支持市重点项目申报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区(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照合同等及时拨付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在人才方面,可按规定申请租购青岛市人才住房,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绿色通道服务”。市重点项目所属员工可成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在配套护航方面,加强市重点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加大对市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方面,对涉及用海的市重点项目,符合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减免。对市重点项目的新建基建用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章为项目服务,共4条。明确了建立市重点项目联动协调机制及协调推进工作专班制度,协调解决影响项目推进问题;建立健全绿色通道,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区域性环评及共享共用区域内建设项目评价评审结果。

第七章为项目激励,共3条。明确了奖惩措施,对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庸政懒政怠政滥政问题,依法依规依纪处理;项目单位利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的,终止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效为2021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原《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36号)同时废止。

投资是经济工作的“第一战场”,项目是促进投资的重要支撑。我市重点项目发展势头良好、空间广阔,今年上半年220个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率达99.09%,完成投资800.25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的78.27%。《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青岛、纳入市重点项目,共同建设开放、活力、时尚、现代的青岛,共同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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