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重要业务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实行决策咨询机制、决策协商机制、决策酝酿机制,在充分讨论研究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集体决策达成共识后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审定全局行政业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等。

(三)研究部署局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任务,听取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全年会议计划、全市机关事务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五)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决定,通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六)研究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业务性规章制度及落实措施以及以局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等。

(七)研究审议上报的重要行政事务请示报告等。

(八)研究审议局重大项目和预算的执行等事项。

(九)研究审议机关行政管理、办公设备购置、干部职工生活福利、内部行政奖励、处罚等日常运行管理所涉及的事项。

(十)研究审议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事项。

(十一)其它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且分管此项工作的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到会。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请假。

局办公室主任以及议题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者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事先应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对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多部门的议题,事先要做好沟通、协调等。属于“三重一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所有上会议题会前必须进行充分沟通,初步达成共识后再行上会。

(三)议题确定后,汇报处室(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审批表或领导批示件交局办公室。

(四)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呈报局长,由局长审定后列入议程。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可以优先安排;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或增加议题。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

(一)议题汇报处室(单位)负责提供书面材料,提请审议重要规章制度等,还应提供前置审核意见和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议题汇报处室(单位)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书面汇报材料交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局领导班子成员预审,杜绝“免责式”“逼宫式”报送材料。

(三)涉密材料可由汇报处室(单位)直接呈送局领导班子成员。

(四)局办公室对会议材料格式、程序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或手续的,及时通知汇报处室(单位)。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议题和书面材料提前书面呈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章  会议事项的协商酝酿

第九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相关处室(单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评论,提出明确意见。涉及法律问题、市场公平性的事项,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沟通和听取意见;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协商、广集民意。

第十条  要对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充分酝酿,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指导相关处室(单位),做好协调推动,对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章  会议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程序。汇报处室(单位)进行情况汇报;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建议;局领导班子成员逐个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局长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汇报处室(单位)的汇报要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分钟。局领导班子成员发言讨论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需要表决的,实行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表决一般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局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局长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记录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明确专人如实记录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和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对不同意见特别载明,并根据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决定的事项,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编写,由局长签发。会议记录采取笔录方式。办公会议的纪要和记录要按规定存档。涉密及内部材料,会后专人收回,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会议的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承办处室(单位)按照会议决定和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求,具体落实议定事项,执行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汇报,重大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局长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局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督查落实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要主动接受上级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议事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或未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失误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此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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