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省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的操作规程

为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提升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省民政厅会同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江西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对党建检查遵循原则、重点内容、程序、评分标准以及评分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省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提供了规范。

全文如下:

江西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提升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做好省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同步检查党建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江西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即由江西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相关工作参照本规程开展。

第三条 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以下简称“党建检查”),是指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行业<综合>党委(下面统称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并由上级党组织研究提出党建检查结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党建检查完成后,方可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第四条 党建检查遵循原则:

(一)坚持政治建设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围绕社会组织党组织职能定位,将履行党的政治责任与社会组织中心任务相结合,推动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切实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二)坚持日常管理与年度检查相结合。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归口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同时通过党建检杳更加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持续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坚持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将党组织功能定位和年度目标任务逐项细化成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及权重,形成党建检查评分细则,并根据量化考核分值来确定党建检查等级。

第五条 本规程旨在指导规范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的党建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在组织年检时,应对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建检查事项另行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纳入联合党组织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检查由所在党组织依据实际,提供书面评定意见后,提交上级党组织初审。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是党建检查第一责任人,对相关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党建检查时间与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时间一致,具体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明确。

第九条 各上级党组织负责归口管理社会组织党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党建检查重点内容依据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确定,主要包括:

(一)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否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三)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五)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党建检查程序: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年报工作通知时,同步对党建检查事项进行布置;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在线填写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同时,下载打印《江西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建检查评分细则表》(试行),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务工作者对照党建检查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得分,由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党组织印章;

(三)社会组织将《江西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建检查评分细则表》(试行)及相关佐证材料,连同《年度工作报告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组织审核并研究确定党建检查等级,在《年度工作报告书》签署初审意见后盖公章;

(四)双重管理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扫描上传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系统。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系统;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对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十二条 党建检查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定分数按照社会组织自评得分占比40%、上级党组织考评得分占比60%折算后确定。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如有下列情形,可以酌情加分:

(一)所在社会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内部治理规范,等级评估获得3A以上的;

(二)党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特色党建经验做法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总结推广或安排会议典型发言的;

(三)党建工作信息或调研文章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主办的刊物或网站发表采用的;

(四)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重大作用或履行社会责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承担上级布置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上述每项所加分值在评分细则内予以明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十四条 党建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定分数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且不足8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因在社会组织从业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上级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社会组织拒不整改的;

(三)党务工作不规范,仍然存在“三类”突出问题之一的;

(四)党组织负责人在参与重大决策中缺位、失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负面社会舆情、产生不良影响或受到上级部门通报的;

(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党建检查结论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的重要参考,由登记管理机关综合社会组织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

第十七条 党建检查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省本级社会组织党建检查评分细则(试行)与本办法同步制定,登记管理机关可结合省本级社会组织发展形势需要,商上级党组织定期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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