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的数额或质量,转移另一方向当事人承担财产责任或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八条 合同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明确:

(一)标的;

(二)数量;

(三)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应当明确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的订立地点、时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合同的内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争议管辖条款,并约定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应具有的文件形式、合同履行地、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并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的事实和有利于解决争议的原则,选择下列第几款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调解;

(二)仲裁;

(三)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与合同有关的费用的承担方式、结算方式、期限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证人或者其他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约定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对合同有关条款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对合同有关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对合同有关条款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引用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对有关合同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对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确认。

第三十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的确认。

第三十一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履行地点的确认。

第三十二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履行方式的确认。

第三十三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条款的确认。

第三十六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终止条款的确认。

第三十七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的生效日期的确认。

第 三十八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无效日期的确认。

第 三十九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四十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四十二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四十三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四十四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四十五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四十六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四十七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四十八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四十九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五十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五十一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五十二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五十三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五十四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五十五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五十六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五十七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五十八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五十九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六十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六十一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六十二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六十三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六十四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六十五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六十六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六十七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六十八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六十九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第 七十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解释或者说明的事项。

第 七十一 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合同有关条款效力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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