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西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经费的保障和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保障和审计,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广西工会经费是指在广西境内工会组织活动中使用的经费,包括工会组织举办活动、开展劳动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所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务部门管理,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工会经费支出的预算资金;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用于工会经费支出的事业经费;

(三)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等用于工会经费支出的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费使用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和经费用途使用,不得虚报、冒领、滥用、过度浪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管理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自治区工会的审计。

第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应当用于以下开支:

(一)工会组织活动;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举办职工教育、培训等活动;

(四)开展劳动竞赛;

(五)其他与工会工作相关的开支。

第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程序进行。

第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经过工会组织同意,并应当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开支项目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审计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告知自治区工会组织和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侵犯自治区工会经费的合法使用和所有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的行为,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程序和标准,规范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工会经费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就是《广西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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