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办法
为规范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外协服务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科研项目外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外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外协服务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科研项目外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外协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
第三条 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科研项目的外协服务水平和项目质量。
第四条 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外协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 外协对象
第五条 外协对象可以是大学内部研究机构、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外协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实力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四)具有相应的科研项目外协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七条 外协对象可以与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外协协议,也可以选择其他机构签订科研项目外协合同。
第三章 外协服务
第八条 外协服务包括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技术转让、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九条 外协服务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需求和要求,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外协服务应当由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外协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外协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单位的权益。
第十二条 外协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和道德规范,不得侵犯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项目外协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外协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明确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对象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外协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外协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和道德规范,不得侵犯科研项目外协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科学技术法
[2] 科研项目外协管理规程
[3] 科学技术研究协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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