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会管理办法
新疆工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疆工会工作,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疆工会是新疆地区各级工会的的统一组织形式,是劳动者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新疆工会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会服务水平。
第三条 新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会员参加工会活动,开展劳动竞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制定和执行劳动政策,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制定和执行经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四)组织会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增强会员身体素质;
(五)参与职工福利保障,为会员提供生活帮助;
(六)参与职工维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新疆工会的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完善组织制度,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工会宣传,提高工会工作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工会工作的创新,推进工会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
(五)加强工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协作,推动新疆工会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新疆工会的工作机构:
新疆工会的工作机构由各级工会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工会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落实。
第六条 新疆工会的会员:
新疆工会的会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
(一)具有新疆户籍;
(二)在新疆地区工作或学习;
(三)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愿意为新疆工会工作。
第七条 新疆工会的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工会秘密;
(三)按时参加工会活动,履行工会职责;
(四)维护自身权益,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新疆工会会员可以提出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工会会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新疆工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服务,为会员提供生活帮助,为会员提供健身设施,为会员提供娱乐设施,为会员提供文化活动,为会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条 新疆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组织建设的宣传,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一条 新疆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的创新,推进工会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工会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 新疆工会应当加强对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协作,推动新疆工会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新疆工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新疆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的考核,对优秀工会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新疆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工会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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