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经费和工会活动经费。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主要用于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会员的需求和权益,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

(一)工会组织的日常活动支出;

(二)工会组织的工资福利支出;

(三)工会组织的办公经费支出;

(四)会员的困难救助支出;

(五)其他与工会组织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由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应当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虚报、冒领、私分、侵占或滥用经费。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对工会经费支出进行审核;

(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工会组织;

(三)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审批。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或滥用经费。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会经费收支进行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工会经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经费收入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组织收到的会员会费;

(二)工会组织收到的政府补贴;

(三)其他收入。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收入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对工会经费收入进行审核;

(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工会组织;

(三)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审批。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或滥用经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或滥用经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入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入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入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入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入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入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收入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工会经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日常活动;

(二)支持工会组织的工资福利支出;

(三)支持工会组织的办公经费支出;

(四)支持会员的困难救助支出;

(五)其他与工会组织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或滥用经费。

第九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或滥用经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得虚报、冒领、侵占或滥用经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 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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