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创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学创收管理,提高大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是为了规范大学创收管理,提高大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大学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大学。
第三条 原则
大学创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大学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
(三)有利于提高科研水平
(四)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管理
大学创收管理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创收管理部门负责。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创收管理规划,明确创收目标、任务、方法、程序和评价标准。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创收管理制度,包括创收预算、收入管理、成本控制、财务审计、创收绩效评估等。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创收意识教育,提高师生的创收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收入
大学创收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杂费、书费、实验费、培训费、知识产权费等。
学校应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加强对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程序,规范收费行为。
第六条 奖励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创收奖励机制,对创收优秀的师生、团队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应加强对创收奖励的管理和实施,明确奖励的标准、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监督
学校应加强对创收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确保创收管理的公正、透明和公开。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创收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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