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公共利益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公共利益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景德镇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机构应当由景德镇市财政委员会确定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机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与建设项目申请人签订评审协议,明确评审标准和程序,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保密。

第六条 评审机构应当定期向景德镇市财政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进展和结果,并向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评审报告。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评审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评审要素和标准。

评审要素应当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效益预期等。

第八条 评审标准应当明确评审要素的权重,并根据需要对不同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审结论。

第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审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审结论,并向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的组建和评审人员的培训;

(二)评审机构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

(三)评审机构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报告;

(五)评审机构向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透明。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与建设项目申请人签订评审协议,明确评审标准和程序,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当定期向景德镇市财政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进展和结果,并向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评审报告。

第四章 评审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和报告,形成审核和报告结论。

第十六条 审核和报告结论应当明确评审项目的进展情况、投资效益预测、风险分析等,并为建设项目申请人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保密,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评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并在收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结果记录制度,对评审结果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评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评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未履行评审职责或者未遵守评审程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评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泄露评审信息或者故意破坏评审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景德镇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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