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法构筑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构筑物的使用和经营,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了《吉林省非法构筑物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所有非法构筑物的管理工作,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所有非法构筑物的管理工作。包括建筑物、亭子、广告牌、霓虹灯、游泳设施、游船等。
二、非法构筑物的定义
在本办法中,非法构筑物是指没有合法审批手续,没有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合法建筑资质,没有合法施工许可证,或者使用非法证书和资质证书建造的建筑物、亭子、广告牌、霓虹灯、游泳设施、游船等。
三、非法构筑物的管理
1. 建设审批
非法构筑物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例如,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建筑规划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建设。
2. 许可证办理
非法构筑物的许可证办理必须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证明或者证书进行办理。
3. 拆除
对非法构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四、其他规定
1. 使用期限
非法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使用期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2. 广告经营
对非法构筑物的广告宣传,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按照《广告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其他规定
本办法中的其他规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吉林省非法构筑物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建设或者使用非法构筑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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