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明电〔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相关的行业、领域和企业,大家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国家安全法》第10条第2款等一款第(1)项的适用通知如下: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利用网络、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窃取国家机密、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布或者传播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内容,不得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或者行为。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国家安全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相关的行业、领域和企业,认真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谢谢大家的配合!
安委明电〔2024〕1号
安委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局、审计署、法制办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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