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大学科研项目投标活动,提高科研项目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科研项目投标活动,提高科研项目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可以在校内或校外设立投标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大学科研项目投标活动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
第四条 大学在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保证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投标资格
第五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资金和 resources;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能够按时交付项目成果。
第六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证明和业绩证明;
(三)投标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和资金证明;
(四)投标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和科研能力证明;
(五)投标申请人的信誉和业绩证明;
(六)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标报价
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详细、准确的投标报价,报价应当包括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材料、人员、建设费用、运营费用等。
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报价资料:
(一)投标报价书;
(二)项目的所有费用的清单和发票;
(三)设备、材料、人员、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的预算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报价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投标评审
第十一条 投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进行评审,评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十二条 投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经过多方面的比较和分析,确定最终的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投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经过多方面的比较和分析,确定最终的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投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经过多方面的比较和分析,确定最终的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投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经过多方面的比较和分析,确定最终的投标报价。
第五章 投标承诺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在投标活动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项目的质量,按时交付项目成果,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七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承诺资料:
(一)投标承诺书;
(二)承诺在投标活动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
(三)承诺保证项目质量的证明文件;
(四)承诺按时交付项目成果的证明文件;
(五)承诺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证明文件;
(六)承诺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的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承诺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投标终止
第十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投标终止书,表明投标活动已经结束。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投标终止资料:
(一)投标终止书;
(二)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证明和业绩证明;
(三)投标申请人的信誉和业绩证明;
(四)项目申请书。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终止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符合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未按照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投标资料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投标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投标申请人,要求其重新提交完整的资料,并赔偿因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可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学校可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活动中泄露学校机密信息的,学校可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投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可以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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