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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安全事故调查流程
02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0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04 日常安全监查办法
05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细则
06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内部控制
安全事故调查流程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保证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2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条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严格审批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部门的执行。
第4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安全委员会是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由生产部经理、安全部经理、各车间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构成,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督、检查和评比考核工作。
2.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深入生产现场,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及宣传教育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制定改善措施。
4.检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责令部门或个人暂停生产,迅速制定处理方案,组织实施。
5.审查生产现场各工序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缺少针对性措施提出完善意见。
6.制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与奖惩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5条 生产经理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2.拟订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安全操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参与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4.主持重大工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拟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5.监督执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各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直接监督指导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安全员实行安全委员会委任制,专职安全员由各车间提名,报安全委员会确定后委任,并下达委任书。
第7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下表所示。
第3章 生产安全培训
第8条 新进员工安全培训
1.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并且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生产部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执行,各车间及班组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各车间、班组负责。
第9条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
1.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设备、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10条 培训反馈
培训工作结束两周内,安全部应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与员工进行交流,掌握安全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并收集员工关于安全改进的建议。
第4章 安全生产操作管理
第11条 禁止安排无上岗证的人员上岗,严禁私自开动机械设备,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第12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来进行机械操作。
第13条 机械开启后,设备操作人员应集中精神操作和检查出来的产品,确保人员安全和产品合格。
第14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范进行操作,各种电气设备和电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荷电量。
第15条 危险物料作业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16条 接触或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的部门或个人,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17条 对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部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随时进行检查物品,严格执行有关注意事项。
第18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和巡查,确保生产车间安全。
第19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每一位员工贯彻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经常提醒员工注意和参加企业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5章 劳动场地安全管理
第20条 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21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危险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2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23条 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24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25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安全部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
第6章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26条 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
1.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27条 设备放置的位置要求。
1.设备放置位置应安全可靠,并保证操作人员的头、手臂、腿脚具有合乎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的活动空间。
2.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
第28条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1.危险设备应该安装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设备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2.以设备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米以上的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3.设备应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在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标准。
3.生产设备应装有防止意外启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第29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30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必须符合我国制定的相关安全法规要求。
第7章 动火作业管理
第31条 设置明显的禁火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域动火,需动火作业时,需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32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动火作业必须规范化,需要动用明火时,由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向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在安全人员的现场监控开展操作。
第33条 一级动火,即动火中可能发生一般火灾的,须由操作人员提出申请,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第34条 二级动火,即动火中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须由操作人员提出申请,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报安全部管理人员审批。
第35条 三级动火,即动火中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须由操作人员提出申请,经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部管理人员、安全委员会逐级审批,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的,不动火。
2.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3.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5.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未排净残存液体,不动火。
6.凡储存过受热膨胀,易燃,爆炸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其他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动火。
7.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8.动火作业现场无安全负责人。
9.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苗头。
第8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37条 安全部贯彻执行本公司总经办签发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体系,降低职业健康安全危害。
第38条 安全部负责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
第39条 安全部负责产部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40条 对车间班组的一线员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办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41条 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特殊工种员工应发放一定数额的安全补贴。
第9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
第42条 安全部须定期组织生产安全检查,以了解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的生产环境、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
第43条 安全部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保证1次;各车间每月不少于4次,每周保证1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
第44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安全部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方法,要求各车间班组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
第45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委员会审批后,在技改经费项目列支。
第10章 奖励与处罚
第46条 对认真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明显效果的。
2.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避免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对安全事故抢险救灾有功的。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47条 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汇总材料上报生产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安全部通过。
2.先进集体由生产部提出意见,报安全部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
第48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的。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49条 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采用罚款100~1 000元、赔偿损失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措施。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用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等处罚措施。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50条 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安全部经理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行政处罚由行政部提出,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11章 附则
第51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52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内部控制
日常安全检查办法
日常安全检查是企业加强生产安全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就该项工作的内容、具体形式、具体要求等给出具体规定。
日常安全检查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生产安全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3条 生产安全检查原则。
各级各项的安全检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2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4条 生产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第5条 生产设备、装置、设施的不安全状况。
第6条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特别是危险品的不安全状态。
第7条 作业环境中不利于安全的各种因素。
第8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9条 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第3章 安全检查的基本形式以及责任分工
第10条 生产开始前的安全检查。
由安全部组织,生产、技术和设备部人员参加,主要检查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确保全公司安全。
第11条 生产过程中的例行检查,具体包括以下4种形式,具体如下。
日查
由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周查
由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月查
由生产总监领导负责组织,对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停工检查
由安全部组织进行的,主要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物料,特别是危险品是否妥善保管
第12条 季度性安全检查。
季度性安全检查一般每年进行3~4次,由安全部牵头,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参加,检查内容根据生产情况和季节特点,有所侧重。
第13条 节前安全检查。
1.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前,为了确保节假日安全,要做好预防各类事故的工作,除各单位自作全面检查,封闭好门窗,安排好值班人员外。
2.公司由安全部牵头,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对重点部门、要害岗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15条 专业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4种形式,如下所示。
1.防雷、防静电设施、电器安全检查,由设备部负责组织。
2.防火、防爆检查,由生产部负责组织。
3.生产线停产、投产前安全检查,由安全部组织,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参与。
4.不定期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各级有关部门的的指示要求,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由安全部、组织生产、技术、设备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2次。
第4章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第16条 安全检查要深入细致,每次检查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检查结果要有记录,记清楚检查部位及发现的主要问题等,各职能部门都要建立专用的安全检查记录本。
第17条 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分成3类予以处理,要做到“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能立即解决的,现场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作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及时向安全部报告。
第18条 对于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在预定期限内进行跟踪复查,并记入检查记录。
第19条 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整改的问题,所在部门要采取应急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20条 对于突出的问题,不尽快整改就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21条 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除专兼职的安全、消防和环保人员外,公司经理每年至少参加2次全公司的安全检查;主管领导每年至少参加4次公司范围内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22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认真进行检查,甚至弄虚作假,重大隐患未能发现,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会同技术部和设备部制订。
第24条 本办法经生产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内部控制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细则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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