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局)
中医药局、财政局
区直有关单位
请注意
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传承与发展项目资金和绩效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经研究,特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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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中医药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健康广西2030规划》、《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中医药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支出内容。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健康广西战略和医改工作、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切实保障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状况和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因素法。
用于支持以下中医药民族医药能力建设的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1.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桂派岐黄人才培养项目、医院对口支援、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其他根据规划安排的人才培养类项目的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根据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确定,即:某市、县(市、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应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
2.支持其他中医药民族医药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支持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中医药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等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量任务因素、绩效因素等三个因素,各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20%、60%、20%。具体为: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医疗区域发展规划、服务人口、门诊和住院量、业务用房和诊疗设备配置标准等;工作任务量因素主要包括应达标建设项目数量、应完成工作任务数量等;绩效因素主要为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由自治区中医药局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文件,明确要重点扶持的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标准化建设、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规范化项目、中药壮瑶药制剂质量提升等专项建设任务项目使用项目法分配。
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中医药局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程序、评审办法等,由自治区中医药部门另行发布。
(三)其他。
因结算收回资金、项目推进困难产生结余资金等因素造成资金分配后有余额的,全部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支持其他中医药民族医药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总额中分配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主要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一)支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国家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桂派岐黄人才培养对象总结、整理、传播学术思想,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跟师学习;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培训对象的生活补贴;医院对口支援项目的各支援单位支援队员的工资、交通、伙食及津贴补贴支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等,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定向医学本科培养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支出;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定向医学本科培养学生的生活补助支出,以及定向医学专科(高职)培养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支出。
(二)支持其他中医药民族医药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包括:名医专家传承工作室设施建设及带教培养;中医药典籍、技术和方药名录编撰和制定;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的收集筛选;院内制剂研制开发等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区(中医馆)、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中医治未病中心、中医经典病房、中医质量控制中心的医疗设备购置、设施建设、信息化软件开发、硬件配置、维护及中医药文化宣传建设、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中医药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支出。中药材质量管理规范修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质量控制提升,中医药产业扶贫和定制药园建设等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支出。
第八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主要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一)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和自治区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对完成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学习交流等支出的补助。
(二)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达标项目。主要用于对能利用医药资源及科研优势,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健康服务与旅游产业有机融合达到标准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给予补助,支持其用于中医药壮瑶药药膳研究、中医壮瑶医康养人才培训、养生馆能力建设等。
(三)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规范化项目。主要用于提升传统中医药文化能力建设及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技术、规范康养人才培养等。
(四)中药壮瑶药制剂质量提升项目。主要用于提升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配制品种二次研发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标准化提升研究及院内制剂推广。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下达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负责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中医药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自治区中医药局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各市、县(市、区)中医药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级中医药局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下达时限严格执行预算法要求。自治区及以下中医药、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分解下达。自治区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自治区中医药局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2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自治区中医药局分配方案1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追加)。用于自治区本级的中央提前下达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应当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中医药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项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执行。
各级中医药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资金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自治区中医药局、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县(市、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复核结果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资金管理、预算监管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结果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执行。各级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机制,各级中医药部门要做好各类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各级中医药、财政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须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对于中央和自治区部分资金由自治区根据广西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监管系统中反映的数据收回,对于市县安排的资金按照同级结转结余相关规定执行。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中医药、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中医药、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者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中医药、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中医药、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5年。此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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