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其中指出,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以租赁住房等名义,为非租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相融资,或者变相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该《指引》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指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细化安排:
一是加大民生保障领域支持力度。明确对出租率较高、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三年运营年限要求。
二是细化信息披露内容。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特点,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的招募说明书除披露常规事项外,还应当披露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依据、原始权益人业务独立性情况、回收资金用途承诺和使用安排等信息。同时,压实参与主体责任,要求原始权益人按季报告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回收资金使用情况。
为防范回收资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对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的,要求原始权益人建立并落实回收资金管理制度,对回收资金实行严格闭环管理。同时,明确回收资金投资的新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也应当遵守原始权益人相关回收资金管理制度。
三是规范回收资金使用。要求原始权益人净回收资金应当按照要求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无可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以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如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原始权益人还应当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实施严格隔离,并对回收资金实行严格闭环管理,防范回收资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
因特殊原因导致回收资金投资计划无法正常执行的,原始权益人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和应对措施;确需变更回收资金用途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回收资金投向变更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确认符合回收资金投向要求并披露临时报告。
7月11日,我国首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获深交所通过,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这是自2021年6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文将保租房纳入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一年多以后,第一只获得交易所批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募REITs。
7月14日,中金厦门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获上交所通过,成为上交所首只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募REITs.。
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指引出台实施后,此类公募REITs有望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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